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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电缆合同管理章程

特种电缆合同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销售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
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3、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5、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
    第五条 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六条 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七条 属投标的项目,经办人要及时和销售部门取得联系,有销售部门的牵头并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业主招标文件的主体内容,确定我方投标书主要条款。

   第八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不具备条件的,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
所有合同均应约定以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为合同成立要件。
    第九条 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销售部。公司销售部应在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条 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决定合同的批准。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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